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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执业资格变更
发布时间:2019-03-27 16:59:06 人气:
事项名称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注销注册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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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0114005001 |
实施编码 |
11440000006939799Q20114005001 |
行使层级 |
省级 |
数量限制 |
无 |
主题分类 |
职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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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
申请内容 |
无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7、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四)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五)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1、申请
申请人提出本事项申请的,在注册管理系统(个人版)下载并填写、打印注销注册申请表,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本事项受理范围和申请材料目录在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网址:http://gdzczx.gdcic.net)上公开,供申请人查看。实施机关应对申请书、相关申请材料、接收时间予以登记并...展开
该行政许可事项仅提供网上申报办理,不需现场提交材料,无需经实体窗口,因此无窗口办理流程图。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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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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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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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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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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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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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
申请人 | 无 |
样本 空表 |
中介办理 |
办理凭证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注册证书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
行政机关 |
无 | 中介办理 | |
《勘察设计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证明 |
复印件:1 材料形式:纸质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
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 |
原件:1 材料形式:纸质 |
申请人 | 无 | 中介办理 |
咨询电话:
020-82127766
咨询网址:
投诉电话:
020-83133603
投诉网址:
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办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4楼注册窗口1-8号
办公电话:020-82127766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每星期五下午业务学习,不对外办公)
位置指引:公交车线路可以搭乘以下公共汽车在华乐大厦站下车: 10路 、 245路 、 247路 、 546路 、 夜4路 、 夜52路地铁路线可以乘坐广州地铁5号线至淘金站A出口下,沿淘金路往南走约180米即到
不收费
无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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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1年修订 | |
条款号 | 第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1-04-22 | |
条款内容 |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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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7-03-01 | |
条款内容 |
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或者其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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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 |
依据文号 | 国函〔2012〕177号 | |
条款号 | 国务院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4项)第15项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3-01-01 | |
条款内容 |
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的变更、注销注册下放广东省建设行政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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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 | |
条款号 | 第八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7-03-01 | |
条款内容 |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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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5-04-01 | |
条款内容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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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2017年粤府令第241号 | |
条款号 | 广东省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124项)第50项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实施日期 | 2017-06-16 | |
条款内容 |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销注册委托深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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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05年建设部令第147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6-04-01 | |
条款内容 |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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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
依据文号 | 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 |
条款号 | 第七条 | |
颁布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实施日期 | 2007-03-01 | |
条款内容 |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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