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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05-27 14:42:31 人气: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基本原则】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 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 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十六条【开发土地期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 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 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 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 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 发迟延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作价】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 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 房地产。

第二十九条 【开发居民住宅的鼓励和扶持】国家釆取税收等方面 的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居民住宅。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 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 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房地产开发的基本原则(图1)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 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 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房地 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房地产的,分期投资额应当与项目规模相 适应,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期投入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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