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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发布时间:2020-05-23 23:08:14 人气:

第三十六条 【管理方针、目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 制度。

第三+七条 【工程设计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 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安全措施编制】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 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范】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 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 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 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 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釆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一条 【污染控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 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须审批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 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 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图1)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 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 监督。

第四十四条 【施工企业安全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 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 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 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 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 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施工安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 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 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 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 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 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企业承保】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 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 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 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 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安全】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 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事故应急处理】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 应当釆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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